為確保志工權益,重申暨函轉知本府社會局「志願服務相 關規定並請檢視所屬志工是否接受志工基礎、特殊訓練並 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完成該服務類別之特殊訓練」相關 規定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
承辦人:王邦權
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90
傳真:(02)29681340
電子信箱:AA7499@ms.ntpc.gov.tw
受文者:新北市林口區林口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特字第10907693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八 (10921002656_109D2168525-01.pdf、10921002656_109D2168526-01.
pdf、10921002656_109D2168527-01.pdf、10921002656_109D2168528-01.pdf)
主旨:為確保志工權益,重申暨函轉知本府社會局「志願服務相關規定並請檢視所屬志工是否接受志工基礎、特殊訓練並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完成該服務類別之特殊訓練」相關規定,請貴校(單位)依規定辦理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9年4月28日新北社區字第1090750429號函辦理。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理第5條規定:「志願服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三、另依據內政部92年8月6日台內中社字第0920072859號函釋:「志工服務時數之計算應以志願服務紀錄冊所載為準,志工如依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並從事服務工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其服務時數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予以認證」。又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3日衛部救字第
1030128451號函釋:「志工參與志願服務,須先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又特殊訓練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基於志工提供服務所需而訂定,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若各自訂有特殊訓練課程,且規定跨領域服務之志工,須接受該訓練,始得提供服務者,自應從
其規定,再予合計其服務時數」。
四、依據上述規定,因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獎勵皆須計算服務時數,為確保志工之權益,請貴單位轉知所屬志工相關規定並逐一檢視志工是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特將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冊號及基礎、特殊訓練完訓資料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五、有關紀錄冊之登錄,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三、加蓋登錄人名章」,請貴單位依辦法確實登錄。另教育訓練及志工會議不列入服務時數之採計。
六、有關「志願服務法釋義彙集」、「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請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下載參考。
七、為鼓勵志工接受基礎、特殊訓練並完成領冊,基礎訓練及部分服務類別特殊訓練開放「台北E大」線上學習課程,請貴單位及志工善加利用。另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109年5月4日起至109年5月28日開放每周一基礎訓練影片課程及每周四下午社福綜合類特殊訓練影片課程,每場次限10
人,請貴單位協助未完成訓練之志工報名參加,報名方式請上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報名(需填寫志工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109年6月以後場次俟規劃完整後公告於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請貴單位屆時上網查看。
八、檢附「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說明」、「新北市各服務類別特殊訓練課程規定」、「新北市志願服務特殊訓練結訓證明書遺失證明切結書」、「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基礎、社福綜合類特殊訓練影片課程報名須知」各1份供參。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
承辦人:王邦權
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90
傳真:(02)29681340
電子信箱:AA7499@ms.ntpc.gov.tw
受文者:新北市林口區林口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特字第10907693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八 (10921002656_109D2168525-01.pdf、10921002656_109D2168526-01.
pdf、10921002656_109D2168527-01.pdf、10921002656_109D2168528-01.pdf)
主旨:為確保志工權益,重申暨函轉知本府社會局「志願服務相關規定並請檢視所屬志工是否接受志工基礎、特殊訓練並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完成該服務類別之特殊訓練」相關規定,請貴校(單位)依規定辦理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9年4月28日新北社區字第1090750429號函辦理。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理第5條規定:「志願服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三、另依據內政部92年8月6日台內中社字第0920072859號函釋:「志工服務時數之計算應以志願服務紀錄冊所載為準,志工如依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並從事服務工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其服務時數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予以認證」。又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3日衛部救字第
1030128451號函釋:「志工參與志願服務,須先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又特殊訓練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基於志工提供服務所需而訂定,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若各自訂有特殊訓練課程,且規定跨領域服務之志工,須接受該訓練,始得提供服務者,自應從
其規定,再予合計其服務時數」。
四、依據上述規定,因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獎勵皆須計算服務時數,為確保志工之權益,請貴單位轉知所屬志工相關規定並逐一檢視志工是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特將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冊號及基礎、特殊訓練完訓資料登載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五、有關紀錄冊之登錄,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三、加蓋登錄人名章」,請貴單位依辦法確實登錄。另教育訓練及志工會議不列入服務時數之採計。
六、有關「志願服務法釋義彙集」、「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請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下載參考。
七、為鼓勵志工接受基礎、特殊訓練並完成領冊,基礎訓練及部分服務類別特殊訓練開放「台北E大」線上學習課程,請貴單位及志工善加利用。另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109年5月4日起至109年5月28日開放每周一基礎訓練影片課程及每周四下午社福綜合類特殊訓練影片課程,每場次限10
人,請貴單位協助未完成訓練之志工報名參加,報名方式請上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報名(需填寫志工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109年6月以後場次俟規劃完整後公告於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請貴單位屆時上網查看。
八、檢附「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說明」、「新北市各服務類別特殊訓練課程規定」、「新北市志願服務特殊訓練結訓證明書遺失證明切結書」、「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基礎、社福綜合類特殊訓練影片課程報名須知」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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