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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處理原則」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75843A號函及教育部115年8月7日臺教學(二)字第1152803317號函辦理。
二、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及家屬,如有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需求,可自行或是透過轉型正義相關民間團體、機關之協助,備妥平復文件、當時為教職或學生之認定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教育部專案窗口辦理(TJE@mail.moe.gov.tw)。
三、詳細內容請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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