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家庭急難救助申請
一、 為協助遭逢急難之家庭或個人暫時度過困境,制訂本要點。
二、 急難救助以「提供暫時性經濟協助」為原則,於急難事故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救助申請以一年單次為限。
三、 本基金會急難救助範圍如下:
(一) 生活扶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因遭受緊急災難 例
如:車禍、火災、失蹤等 ) 、重大疾病 重病、法定傳染病、特殊病例等 、重大天然
災害導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 醫療救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罹患嚴重傷、病,所需
醫療費用非其扶養義務人或家庭所能負擔者。
(三) 急難、災害救助: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導致家庭重大損害 (如房子損毀無法居住),短
期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即時救助。
四、 各項急難救助通過與否,以及相關救助金額,由本基金會捐助審查委員會審核,並視
個案狀況予以核定,救助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本項捐助總額並不逾當年度急
難救助總預算金額,預算外動支,應提案董事會決議。
五、 申請人應附文件:
(一) 本基金會申請表或個案協助轉介單。
(二) 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亦可)。
(三) 需救助之相關證明,如火災證明、車禍事故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死亡證明、醫療收據
影本、重大災害證明、住屋全毀半毀證明文件或照片、新聞媒體報導資料(特殊社會案
件)等。
(四) 申請人或代收者之帳戶資訊(戶名、帳局號)存摺封面影本乙份,以供匯款(若提供代
收者之帳戶,務必提供切結書正本)。
(五)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欲申請者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02-26011010 #812

